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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家早餐店卖“毒包子”,店老板被判刑!卖包子和吃包子的赶紧看……

2017-12-01 关注昌吉

包子是市民早餐里不可或缺的一员。石河子一包子店老板为让自己店里的包子卖相好,竟在和面时加入了含“铝”泡打粉,不想却因为这一行为而犯罪获刑。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李某开始经营饺子馆,主要以水饺、早餐为主。同年11月,石河子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向李某下发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业违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宣传单并告知其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


但为了让包子吃起来更松软、卖相更好,李某明知包子中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自2016年6月起,李某还是购买了含硫酸铝铵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并在和面时加入该牌泡打粉,同时,将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包子出售。


同年10月14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制售的包子进行监督抽检。经鉴定,从李某店内抽检包子的铝残留量为3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李某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调查时,从经营的小吃店内当场查获四袋已经开封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共计200克。


案发后,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判决

2017年7月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无异议。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先美: 


本案中,李某在包子的制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经查,作为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因在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中尚未禁止使用,不属于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亦不属于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与之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不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李某明知在制售包子的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仍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制售的包子经鉴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北疆晨报 记者 陈旭 特约记者 安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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