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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告诉你老婆,朋友圈别卖这个!有人被判刑12年,罚款1600万…

2018-03-20 关注昌吉

足不出户,在朋友圈里卖卖“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号称买回家自己扎一针,立马又白又美!工作轻松、利润丰厚?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小心!

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微商”销售美容针剂产品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足不出户可赚钱?

待业女子欣然“入坑”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田某平时也只是在家带带小孩,既然有一个不需要出门就能挣钱的机会,她没有多想就答应了下来。在田某看来,这一行大家都在做,又能使大家变漂亮,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从2016年4月开始,田某正式“上手”,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住宅也变成了她的“微商”工作室。


每天一早,田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微整形产品小广告,其中包括了“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美白针”、“溶脂针”等10种类型。如果好友有购买意向,则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田某。随后,田某会将这部分货款再次转给“小希”,并通过“Skype”聊天群告知客户需要的货物品种、数量、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小希”联系位于广州的仓库发货。据了解,广州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来自境外。


当然,有时候也会遇到数量和金额特别巨大的单子,此时田某也会将“小希”的银行卡账户告知客户,由客户直接转账。


“下家”被抓仍不停手

终获法律严惩!!


然而田某的“微商”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7月,她的一个“下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作出相应处理。但这并没有让田某引以为鉴,相反为了躲避追查,她换了一个微信号后继续从事这项生意。从2016年4月到12月期间,田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销售美容产品共计4700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1900余万元。


2016年12月初,田某的另一个“下家”,家住绍兴市柯桥区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李某供述,办案民警“顺藤摸瓜”,于12月16日将在家的田某一举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卖家合法经营!

买家莫贪便宜!


近阶段,因“微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官作出提醒,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牢合法经营的红线,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切忌为了高额的非法收入诱惑铤而走险,否则必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从正规渠道购置相关产品,避免因为贪图便宜去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对自身权益乃至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之前小编就做过提醒,药品类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切勿被爱美之心迷昏了头!


链接:朋友圈已炸锅,脸都不要了!镇江多美女深受其害,吓出一身冷汗...


来源:浙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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