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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宁夏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八种方式对领导班子成员追责

2016-06-14 居家中卫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自治区纪委出台《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区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十种情形将启动实施“一案双查”。包括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监督责任缺位,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导致所属单位和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不力,“四风”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规范,致使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对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线索或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导致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遏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的;

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不整改不落实的;

对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妨碍、阻挠,严重影响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

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党员干部外逃或出走的;

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追责,共有八种方式:

批评教育

责成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建议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领导班子的追责,共有四种方式: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通报批评

建议调整领导班子。这些追责方式,将有力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信息来源:法制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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