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审判32】中卫中院法官耐心调解服务城市扩建改造,五项措施强化审判管理
提前7日主动搬离 排除3年妨害纠纷
中卫中院法官耐心调解服务城市改造
2013年,某公司中卫分公司(下称中卫公司)因中卫市政府拆迁需要,将原某邮政所营业和投递业务搬迁至市区后,以13000元价格将彩钢房(该彩钢房建于2008年,价值20万元)等物品处置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13000元,中卫公司将彩钢房等物品交付张某某。2015年,中卫公司要求张某某搬离彩钢房等物品,张某某以中卫公司出售的是彩钢房并非废旧彩钢房物品为由,拒绝搬离。为此,中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某立即将该公司处理给其的废旧物资(彩钢房及其他物品)拆除并搬离。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中卫公司处理给其的废旧物资(彩钢房及其他物品)拆除并搬离。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卫中院,要求改判驳回中卫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二审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劝说中卫公司给付张某某搬迁费,由张某某自行搬离,张某某亦同意。主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就搬迁费问题不断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由张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将中卫公司处理给其的废旧物资(彩钢房及其他物品)拆除并搬离。中卫公司在张某某搬离完成当日支付张某某3000元。协议达成后,张某某及时搬离,比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7天。
此次调解,促使僵持三年彩钢房及时搬离,有效避免了因迟延搬迁给我市扩建改造带来的不良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张瑞花)
以案说法
借贷未约定期限
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时起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作为一条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一开始并不为大多数民众所熟知和接受,随着民众近年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律师参与案件程度的增强,“诉讼时效已过”成为越来越多案件的答辩理由,然而,诉讼时效制度并非权利消灭制度,也并非对抗原告起诉的法宝,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谨慎对待。近日,中卫中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刘某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未予支持。
2009年7月20日,刘某向芮某某借款5万元,由刘某给芮某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2月,芮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芮某自认,借款设立一个月后,其曾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以资金短缺为要求随后偿还,但未说明具体还款时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芮某可随时向刘某主张,遂判决刘某向芮某返还借款。宣判后,刘某不服,认为芮某已自认借款后一个月曾向刘某索要欠款,诉讼时效应从芮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时起算,芮某未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其他中止、中断情形,至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芮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芮某向刘某提供借款,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之规定,双方对于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芮某向刘某主张债权时,刘某并未明确拒绝偿还, 且双方对于偿还期限仍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刘某未能还款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对芮某权利的损害,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明确拒绝偿还本案借款或双方就本案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刘某提出芮某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向芮某返还借款的裁判结果。(董瑶)
法院动态
中卫中院五项措施强化审判管理
今年以来,中卫中院面临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情况,审时度势采取五项措施强化审判管理,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较好完成了上半年的审判工作任务。截止6月30日,该院受理各类案件917件,同比上升27.36%;审(执)结710件,同比上升61%;结案率77.43%,同比上升16.1个百分点;一审案件上诉17件,同比下降15%;上诉率为38.64%,同比下降0.58个百分点;高院已结案件发回重审1件,无改判案件。
一是加强审限管理。通过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临近审理期限的案件及时向业务部门提醒催办,促进审判效率提升。上半年,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共发《催办通知书29份》,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无超审限案件。
二是深化完善案件评查制度。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法院及本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性文件,指定专人对所有案件逐案进行评查,将案件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以此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上半年,该院共评查案件574件,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2.65%,审结20天内交评案件达95%以上,评查合格率为99.68%。
三是进一步规范评查标准。坚持对评查出的问题按季度在全院发文通报,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案一评一述一反馈,案件承办部门将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的问题纠正后再次送评,有效降低了办案瑕疵。
四是强化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分析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整理,重点查找上诉案件被发改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关类型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和建议,并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裁判标准,增进司法共识,引导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开展。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各类二审案件631件,审结540件,结案率为85.58%,在已结案件中,二审发回重审36件,改判99件,发改率为25%,同比下降2.47个百分点。
五是以网络信息化建设助推审判管理。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通过有效监管、及时督导,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今年上半年审结的710件案件全部按照院内制定的扎口结案管理制度审批报结,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预结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否上传、结案材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填写准确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结案要求的即时结案,对信息填写不全、结案材料有误的及时退回补正,有效避免了以往为提高结案率而预结案的情况发生,确保了案件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黑学文)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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