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城管也能给车贴罚单了,快来看看还有哪些你不知道的事也归他们管
执法范围 6个领域含交通管理食药监等
住建部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对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的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
公众所关注的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及执法手段等,都在《办法》中被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对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的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办法》中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如何规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办法》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交通管理各地执法权划归情况各异
对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介绍,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机动车道。在2002年时,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只不过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一项并不是创新。
罗亚蒙说,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发布,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是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每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没有交出。“如果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全部划给城管执法部门,算是有所进步,但又可能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问题。”
执法措施 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关于执法规范,《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监督 不得使用、截留被扣押物品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关于执法监督,《办法》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此外,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队伍建设 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
《办法》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执法保障 全国统一执法制服标志标识
《办法》中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二十四条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第二十七条指出,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罗亚蒙表示,从城管建设的法制建设来看,征求意见稿和之前相比有进步,“过去没有全国范围内城管执法的规范,从无到有就是进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这一项目是最有纪念意义的进步,这是杂牌军向正规军过渡的标志”。罗亚蒙说,过去城管执法标志和服装五花八门,全国统一之后有利于树立和改善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专家观点 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其次,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王敬波说。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综合《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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