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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政】10月1日起,宁夏将施行一项新规定,一定要看!尤其是女人!

2016-08-26 居家中卫

近日,宁夏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保障女职工平等劳动就业权;突出了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等,《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天摘录部分解读内容,详见下文↓↓↓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时需要特别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是防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三是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等,即“五期”保护。


“五期”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一是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二是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是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五期”期间的劳动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对经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明确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与过去相比提高了10元;


给予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经期女职工,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对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女职工开具痛经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假。*





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明确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不适宜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





对产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明确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保护给予明确

《办法》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的保护给予明确

《办法》对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除此之外,针对“两癌”发病率较高,发病年龄低龄化,《办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防子宫癌、防乳腺癌检查内容,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的;


(二)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的;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2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3


三是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


四是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五是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银川新闻网

广大女性同胞们,是时候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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