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我区出台实施细则 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近日,我区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
《细则》规定,对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任期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总量等持续上升,水、大气、土壤、森林覆盖率、主要湿地面积、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开发等主要监测评价指标出现超标严重、质量明显下降等,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的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以及上级机关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导致不能及时摘牌、解除限批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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