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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拍蝇】查获赃款985万元!吴忠市原市委常委张兴斌涉嫌受贿案一审被判11年半!他曾任中宁县长、县委书记!
12月1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兴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兴斌,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3日先后任中宁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2011年6月起先后任吴忠市市委常委、同心县委书记。2015年3月20日提名为吴忠市副市长,2015年4月24日被免去吴忠市市委常委职务。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兴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兴斌存储在刘某名下的涉案赃款8073268.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779333.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兴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宁夏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同心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69万元,欧元1万元,美元1万元,向他人索贿人民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85.26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索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兴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兴斌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兴斌依法提出上诉。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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