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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审判80】厉害了!凌晨5点半出击!一天拘留“老赖”21人!中卫市两级法院整治“老赖”发威了!

2017-06-13 居家中卫



中卫市两级法院“铁腕”开展

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暨公开曝光行动

     5月26日上午,中卫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和分管执行副院长郝正智紧盯电子显示屏,查看执行单兵传回的全市法院各个执行现场的情况,并不时切换图像,对执行不规范情况进行指导和纠正。与此同时,辖区各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各基层法院院长坐镇指挥,应邀的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在此通过执行远程指挥系统,共同见证了各院的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暨公开曝光行动。

进小区查“老赖”

集中入户抓“老赖”

自2017年4月20以来,中卫中院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一百天的“雷霆行动”执行专项活动。为了依法严惩失信拒执行为,强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强化执行威慑,彰显全市法院誓将解决执行难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在中卫中院统一安排策划下,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按照全市法院“雷霆行动”执行专项活动方案要求,于5月26日同时启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暨公开曝光行动。当日,中卫中院抽调执行人员9人组成3个指导组分赴辖区各基层法院指导工作,抽调司法警察5人、车辆1辆协助、配合沙坡头区法院执行行动,抽调海原县法院司法警察4人、车辆1辆协助、配合中宁县法院执行行动。沙坡头区法院、中宁县法院各组织警力40余人、车辆10余辆参与行动。当日凌晨5时30分,两院“凌晨出击”行动正式开始。80余名执行干警全副武装,携带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各种设施和警用设备,组成的10个执行组,在中卫电视台、中宁电视台记者的参与下,分乘20余辆警车奔赴预定执行目标,拘传被执行人12人,并召开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暨公开曝光大会,对先前已经拘留的被执行人和当天传唤到庭的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同时公开曝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海原县法院在分管领导带领下,组织警力10余人,车辆3辆,驻守执行案件相对集中的李旺等集镇,连片推进,逐案执行。

集中拘留“老赖”

行动开展的当天,全市两级法院共拘留被执行人21人,执结案件10件,执结标的28万元,部分执结4件,到位标的10.5万元,7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前解除拘留8人。 (张广平)




中卫中院举办“书香中卫·好书共读”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学习型法院,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积极营造读好书、多读书的良好氛围,近日,中卫中院举办了干警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中,干警们积极谈感悟,从诗词赏析《飞鸟集》到中国古代军事著作《孙子兵法》,从西方文学《老人与海》到现在青春80后生长故事的《你好,旧时光》。干警们滔滔不绝,娓娓道来,分享了读书心得、畅谈了读书的体会,也让在场的其他干警充分了解、深切感受到了书籍的内容和精神。

干警们表示,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不仅增强了干警之间的交流,而且丰富广大法院干警的文化生活,通过读书开阔干警的眼界,从书中学到处事的哲学,人生的智慧,是一项应当持续不断长期开展下去的活动。(王婧)



  

企业能否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

近日,中卫中院审理数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虽然争议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最终都指向同一个根源,即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为此,企业也有自己的说法,企业未能为员工参保是因为在员工入职时,向企业提交了一份《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企业依照员工的申请将本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了员工,因此,员工现在要求企业承担因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而造成的各种责任不能成立。而员工则认为,签订申请书是应企业要求,自己只是在企业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了名字,协议本身违背了自身意愿。究竟企业与员工之间通过协商免除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中卫中院审理后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无论员工签订协议是否出于自愿,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此类协议系无效协议。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据此,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向社保部门办理登记,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的义务。如果企业与员工均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就会使得社会保险制度失去应有之义,也会使得员工在面对年老、患病、工伤等情形下无法获得救济和帮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协议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我们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一定要认真落实、严格履行,否则,只会给企业带来隐患和麻烦。(董瑶)

本栏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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