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中卫市脱贫攻坚政策指南(附贫困户、贫困乡、贫困县扶持政策,异地扶贫搬迁、“离土”脱贫扶持政策),记得收藏!
一、扶贫对象脱贫标准与退出程序
(一)贫困县脱贫标准
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全部考核销号即可退出。
(二)贫困县脱贫退出程序
贫困县退出,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明确贫困县退出名单和时限,并组织核查,进行审批。
第一步:提出申请。由退出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组织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退出标准对退出县(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步:核查公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市提出的拟退出县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四步: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三)贫困村脱贫标准
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内,达到“五通八有”目标即可退出。
五通:通路(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自然村道基本实现硬化或砂砾化)、 通水(自来水入户问题基本解决,缺水地区干旱季节,能到就近的人饮工程点取水)、通信息(行政村通宽带,自然村通信信号全覆盖)、通广播电视(自然村广播电视全覆盖,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通客车(行政村通客车)。
八有:有增收的支柱产业(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的原则,贫困村有一到两项增收产业项目,户均有“5·30”养殖和特色种植产业项目)、有经济合作组织(有1-2个能带动和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经济合作组织)、有综合服务网点(有为农户提供种植养殖技术、良种良育服务的农技或畜牧服务点、有从事零售业务的超市、便利店和经销农资的商店、有条件的应有电商扶贫网点和金融代办点)、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有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器材和文化活动场地)、有标准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药品配备齐全),有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发放行医资格证的合格医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有集体经济收入、有团结干事的两委班子(班子健全、带动群众致富能力强、村规民约行之有效,群众对两委班子满意度达到80%以上)、有驻村工作队(群众对驻村工作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贫困村脱贫退出程序
第一步:村委会申请。拟脱贫村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脱贫申请。
第二步:乡(镇)初审。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考核销号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区)提出复审意见。
第三步:县(市、区)复审。县(市、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考核销号村进行全面的验收核实,并将核实后确定的考核销号村在有关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告无异议后,向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复审意见。
第四步:市级审定。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和组织第三方评估,审批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五)贫困户脱贫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通过有效扶持,达到“三不愁、四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不愁冬季取暖,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安全饮水),贫困户有一到两项增收产业,家庭主要劳动力掌握1-2门实用技术,有安全住房和安全饮水,家庭人口全部参加合作医疗,冬季取暖有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无因贫辍学学生即可脱贫。
(六)贫困户脱贫退出程序
第一步:村民小组提名。各村民小组参照贫困户“五看”评价体系,根据脱贫人口规模,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取倒排队的方式,在达到脱贫标准的基础上,从高到低确定减贫脱贫户,提出减贫脱贫人员名单,报村委会评议。
第二步:村民代表评议。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可由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非建档立卡户、党员代表、村组干部、人大代表等组成),以群众公议的方式,民主评议脱贫对象。村委会要有脱贫对象民主评议和票决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名。确定的脱贫对象要在自然村和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委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三步:乡(镇)审核。乡(镇)组织乡(镇)扶贫专干、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以普查的方法,对各行政村初选的脱贫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逐户入户调查,对不符合脱贫条件和有异议的贫困户,要公布核查结果,建议有关村予以调整,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步:审定备案。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减贫脱贫对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脱贫标准和有异议的对象要进行复查。复查审定后,将确定的脱贫对象在全县(市、区)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报市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贫困户扶持政策
1.从2016年开始,“双到”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户均3000元标准进行扶持。各县(区)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可以采取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双到”资金必须跟随扶持发展项目补助到户,严禁直接发放现金。对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
2.整村推进脱贫销号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户均补助项目资金控制在1万元以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到户资金必须跟随扶持发展项目补助到户,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3.整合整村推进、“双到”等专项扶贫资金、行业部门和社会帮扶资金等,通过项目扶持和政策支持,用2到3年时间,使养牛户养殖由目前的1-2头牛发展到5头以上,其中基础母牛2头以上;养羊户养殖由目前的5-10只发展到30只以上,其中基础母羊15只以上;牛羊混合养殖户养殖规模达到30个绵羊单位以上。支持发展其它特色养殖项目。
4.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基础母牛扩繁,对饲养基础母牛3头以上的养殖户,每繁育1头犊牛一次性补贴500元。
5.支持贫困地区新建生产设施,发展蔬菜产业,重点对新建拱棚给予支持,每亩补贴2000元。
6.推广马铃薯脱毒种薯“农户自繁自用”模式,政府每年采购原原种,按种植面积,免费向农户发放,实现自繁自用。原原种每粒补贴0.4元。
7.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支持贫困户购买农业机械发展农业生产,对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植保机械等生产急需机械,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20%。脱贫销号村购置铡草机等农用机械补贴资金足额予以保障。
8.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移民户发展增收产业,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扶贫小额贷款,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
9.实施“阳光沐浴”民生工程,2016年,盐池县、同心县和249个脱贫销号村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1000元。
10.2016年起免除9县(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两年保教费,逐步实现所有县(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两年资助全覆盖。
11.2016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费,逐步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费)。
12.对考入区内高职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并补助生活费,学校(院)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考入区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3.大力推进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每人每学年补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引导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凡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可登录雨露计划网或下载雨露计划APP软件进行申报,经申报审核公示后,以一卡通形式发放补贴。
14.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劳动力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在规定时限内凭取得的驾驶证(A、B准驾车型)和建档立卡证明,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3000元。
15.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政策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两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其中: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自主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17.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
18.对毕业年度内从事灵活就业,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9.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0.将患大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21.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150元。
22.从2016年开始试点,对全区58万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产业保险对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的重点保障,设计了四种产品,对贫困户实行普惠基础上的特惠政策。坚持政府、个人合理分担,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扶贫资金进行保费补贴。在脱贫攻坚期内,四种产品均采取政府补助和贫困户个人自筹相结合形式购买。各市县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一是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
以户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和意外住院医疗提供保险保障。在原来保费100元/户,保障金额66000元/户的基础上,保费不变,保障金额提高到99000元/户,提高了50%。其中: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90000元/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9000元/户。
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保险,为贫困户家庭成员建立补充医疗,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再次赔付。保费45元/人,累计最高赔付限额80000元/人。
三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于在金融机构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责任。保险费率从原来2.5‰-4‰不等,统一下调至1.8‰,下降了28%-55%,保险金额为建档立卡户实际贷款金额。
四是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由过去的承保自然灾害损失,调整为承保产量或者销售收入损失,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的优势特色产业因价格下跌或者产量低导致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或者对养殖的牛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造成死亡的,在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其中,基础母牛保费245元/头,保险金额从2500元/头提高到7000元/头,保险费率从原来的6%下降到3.5% ;基础母羊保费30元/只,保险金额500元/只。优势特色产业由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与合作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相应产品服务。
(二)贫困村(生态移民村)扶持政策
1.整村推进脱贫销号村按村均200万元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当年的脱贫销号村、其他贫困村及脱贫销号后3年内的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
2.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养殖、光伏、风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
3.试点开展冬小麦供种补贴,中南部各县区农牧部门选择一个乡镇开展试点,重点向脱贫销号村倾斜。亩均用种20公斤,每公斤种子约4元,亩均补贴约80元。
4.支持贫困村建立电商平台,发展“互联网+”农业经营。每个贫困村建设1个电商平台,建成运营并促农增收发挥作用的电商平台,每个补助3万元。
5.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旅游产业,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措施,优先支持发展国家发改委、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委确定的我区72个旅游扶贫重点村,由发改、旅游等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每村支持100-300万元。
6.对800个贫困村按照需求完成改造建设任务,新增幼儿学位1.5万个,满足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7.将800个贫困村的745所义务教育学校纳入“ 40 37415 40 15288 0 0 2915 0 0:00:12 0:00:05 0:00:07 3022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学校设备、图书、校舍等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8.到2018年,完成50%的贫困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50%的规划中心村(贫困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三)贫困县(区)扶持政策
1.从2016年起,自治区分三年建立10亿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加快贫困县(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自我“造血”能力。
2.从2016年起,支持山区9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3.到2018年全面稳定解决贫困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贫困乡镇镇区自来水普及率100%,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4.积极支持宁夏医科大学定向培养农村全科医生,每年安排不低于80名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培养全科医生。
5.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逐步惠及全区贫困地区农村。
6.2016年起对固原市所属中职学校的学生实施免除住宿费、教科书费、补助生活费的免费教费,逐步实现区内中职学生全覆盖。
7.2016年起,将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由每年200名扩大到300名,由区内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教师,定向分配到贫困乡村服务不少于8年。
8.对10万贫困人口进行技能和产业培训。
9.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补贴标准800-1200元(根据工种确定),鉴定补贴标准人均250元。
10.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对象就业,对成功介绍扶贫对象与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每介绍1人给予100元补贴,每名扶贫对象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
(四)互助资金政策
1.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力争总规模到2018年达到10亿元。农户加入互助社和使用互助资金仅限于本村村民。不入社者不使用互助资金。
2.互助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社员借款需缴纳一定占用费。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互助社运行的实际需求,互助资金占用费按月息7‰左右执行。互助社社员借用互助资金只需缴纳政府补助和其他渠道投入部分的资金占用费。
3.互助资金占用费收益分配比例:
(1)20%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用于吸纳新项目户、扶持贫困户和鼓励先进项目户发展生产;
(2)20%作为公益金,主要用于为社员购买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扶持贫困户或村内的公益事业;
(3)20%作为风险准备金,各互助社提取后上缴县扶贫办风险准备金专户。
(4)40%作为运行成本,主要用于互助社的办公费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等支出。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生态移民村,占用费收益分配比例为:22.5%为公积金,22.5%为风险准备金,20%为公益金,35%为运行成本。各互助社用于管理人员误工补足费用不得超过运行成本的70%。
4.入社农户交纳互助金的比例。最低可限于1:9,即社员交纳互助金100元,可借款使用互助资金1000元,原则上,入社农户借款使用互助资金不超过6000元;在政府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贫困村或政府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态移民村,社员交纳互助金1000元,可借款使用互助资金10000元,但首次借款不得超过5000元,严禁大额借款使用互助资金。
(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迁出区域:中南部地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中宁县(徐套、喊叫水)9个县(区)。
2.安置区域: 全区5市17个县(区、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3.搬迁对象:按照实事求是、精准瞄准、从严掌握、宜迁则迁、宜留则留、群众自愿的原则,搬迁生存条件恶劣、公共服务难以保障、“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就地脱贫难度大、搬迁愿望强烈的已经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外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活跃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搬迁规模:“十三五” 期间对82060人20549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0004人19980户, 非建档立卡人口2056人569户)实施易地搬迁。
5.采取山区与川区结合、城镇与农村结合、集中与插花结合、政府组织与市场化推动结合等多种途径,创新移民安置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对移民进行妥善安置。
6.移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国家补助和农户自筹的方式。
7.所有搬迁户每户补助搬迁安置费2000元(发放到迁出区)、搬迁入住前两年补助水费及取暖费2000元。
8.将移民技能培训纳入我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工种)A 、B 、C类别,分别给予900、800、700元补贴。
9.县内就近安置户均建设1座养殖圈棚或1亩大中型拱棚,每座(亩)补助1.5万元。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户均建设二代日光温室1栋,每栋补助3万元。
10.各县(区)结合当地建房成本,合理确定搬迁户建房或购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超过补助投资标准的费用由移民自行负担。
11.移民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搬迁移民免收在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发生的一切行政性收费,放宽移民进城落户条件。县外农村插花安置、县外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搬迁时核转户籍;县外安置的劳务移民,搬迁定居两年内核转户籍;县内安置的劳务移民,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核转户籍期限
三、中卫市“离土”脱贫扶持政策
(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提升贫困群众就业创业能力。对由人社、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建筑技工、焊工、电工、餐饮、刺绣、剪纸、电商等技能实行免费培训,通过初级技能鉴定的,按照实际培训天数,以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并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期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每人900元、800元、7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对当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群众,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当年取得汽车驾驶B类驾驶证的贫困群众,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当年取得挖掘机、装载机等驾驶技能证照的贫困群众,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鼓励企业根据需求实行定单、定向、定岗培训,对用人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育劳务中介,加大劳务输出。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济人成功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30人以上(含30人)、有稳定收入、签订3个月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100元/人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30人以上(含30人)、有稳定收入、签订6个月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奖励。对运转正常且年组织劳务输出500人以上、有稳定收入的劳务中介组织,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再另行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资金扶持,鼓励自主创业。设立精准脱贫贷款担保基金,2016年筹集5200万元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沙坡头区1200万元、中宁县1000万元、海原县3000万元),与金融机构合作,以1:10比例放大,根据信用程度提供“5万元以下、扶贫贴息支持、财政资金风险补偿”的小额信用“特惠贷”贷款,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对贫困群众中的大中专贫困毕业生单独或合伙开办企业的,根据安置就业人数,按人均3 -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鼓励个体经营者、企业接收贫困群众就业。对当年新招用贫困群众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申请贷款的,可由财政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贷款本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本市辖区内工业企业接收贫困群众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设清真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年补贴;接收贫困群众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设清真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年补贴;接收贫困群众人数50人以上、设清真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年补贴。对接收贫困群众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当年实际招用贫困群众人数,每人补贴1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
(五)支持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对贫困家庭的中高职在校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通过实施“雨露计划”等项目,每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对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全面落实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对考入或正在本科、研究生就读的特困家庭大学生每年给予5000元就学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六)落实贫困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家属基本社会保障。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贫困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贫困群众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上,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务工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大病医疗补助。建立健全农村“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生产、生活,解决贫困群众“离土”创业、就业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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