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示,总投资2.3亿元,项目位于宣和镇丹阳村草台村!
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信息公示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7〕74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对项目建设对当地社会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
2.建设地点: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丹阳村、草台村
3.建设单位:中卫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简介
项目主要建设1台处理能力500吨循环流化床焚烧锅炉,1台12MW凝气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主厂房、烟囱、地磅房、综合水泵房、冷却塔、渗沥液处理站、综合办公楼等设施。动态总投资2.3亿元,由企业自筹解决。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该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已经齐全,我委拟对中卫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进行核准,现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29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产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邮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宁夏发改委
相关链接
2016年03月31日,该项目发布环评公示:
中卫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工业园区,距中卫市区约25 km,厂址西靠丹阳路、北靠园区路、南靠空地、东靠山水沟,占地面积108.48亩。项目总投资约2.3亿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t,分两期建设,每期规模为500t/d,每期配置1台5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及1台10MW凝汽式发电机组。项目全部建成后年可处置垃圾36.5万吨,年上网电量9320万度,相当于每年节约3万多吨标准煤。
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鼓励类中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项目,以及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的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处于中卫市多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向,项目选址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划。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可有效减少垃圾填埋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对土地的占用,完善中卫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将为中卫市经济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卫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威名
联系电话:0571-8838911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
三、环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付宇
联系电话:0951-3026658 电子邮箱:nxhkyhp2@126.com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国贸新天地A座1410号
邮编:750011 传真:0951-3026338
四、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工作方案制定,现场调查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现状调查,公众参与,环评报告书编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工作内容:
外业踏勘:①现场踏勘②项目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调查③公众参与调查④资料收集⑤工作协调;
内业工作:①资料整理②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分析③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④环境影响分析⑤环保措施论证⑥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分析⑦编制报告书。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⑴您认为本项目选址是否合理?(不合理请说明原因)
⑵您是否赞成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赞成请说明原因)
⑶您认为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哪些?
⑷从环保角度考虑,您对本项目建设和运行有何意见或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的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七、有效日期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示。
关于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31号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中卫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卫国土资发〔2017〕245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17〕288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符合《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占用土地4.2027公顷,其中农用地0.6547公顷,未利用地3.548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4日
【安全提醒】紧急通知:正在看微信的你请停止这个动作!马上告诉家里人!
【紧急提醒】沙坡头区昨天发生2起电信诈骗案!95599发来的信用卡提升额度短信千万别点!
【打虎拍蝇】吴忠市政协原副主席叶铁强受审 中卫市检察院指控受贿203万元
亲,主编每天很辛苦,您点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