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公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管理,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包括已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房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基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
二、本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
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请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1日。申请登记地点在各村(居)委会,具体申请登记时间以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告为准。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提供登记材料的,不再予以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5.原土地使用权证书;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8.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户籍证明)。
五、已经登记发证和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统一受理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申请,统一发放载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的不动产证书。
六、本次登记前颁发的土地证书要在本村受理期限内统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公告结束后自行废止。
七、此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八、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联系电话:0955—401149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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