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15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夏卫计委原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受贿一案二审宣判,王炜受贿7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
在2017年7月王炜受贿案一审中,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医药公司给予的房产及现金共计748万余元。一审法院宣判王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王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炜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记者 张亮)
信息来源:新华社
王炜,中共党员,回族,1958年7月出生于吴忠市,1983年7月毕业于宁夏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学学历,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等职。2016年10月,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1983年10月,卫生厅科教处工作;
1984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从事外科临床工作;
1996年5月,任普外科副主任、主任;
1999年10月,任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2004年4月,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2006年9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第九届宁夏自治区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15年2月,任宁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副厅级)。
2015年2月,免去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16年8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王炜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副厅级)王炜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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