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中卫重污染天气来袭,市政府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广大市民请配合支持!出门记得戴口罩!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预计未来72小时,我市将出现重度(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请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所确定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分级响应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信息发布
4.6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5.2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5.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制度保障
5.8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重污染天气调查、评估与总结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应急预案后评估
7.5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动能力,及时有效防范、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卫市境内,需要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有效提升跨市域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中卫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 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1.1成员单位职责。
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指挥部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成立市级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各县(区)开展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分析工作;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对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市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新闻传媒集团: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信息播发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并在日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教育、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能源行业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资源综合利用;联合市工信局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压缩产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压缩产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市监察局: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拆迁、施工工地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指导各市落实公路保洁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
市农牧局: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各县区秸秆等露天焚烧的督查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应急预案,负责中卫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指导各县、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特种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和道路运输车辆“渗、撒、漏”行为监管;组织和监督各县区开展露天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工业园区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压缩产能工作落实。
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联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中卫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中卫供电公司:配合县(区)政府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2.1.2各专业工作组。
(1)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主要职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明确企业Ⅰ、Ⅱ、Ⅲ、Ⅳ四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下辖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机制、信心发布机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请启动与终止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1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应急响应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辖区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或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查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副组长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集团、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农牧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的生活方式,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2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中卫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5—7012209。
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中卫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中卫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储备物资、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污染天气后,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中卫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
2.3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定期修订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地消除重污染天气影响和危害。
2.4专家组。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中卫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根据各县区报送的预警信息,组织专家组会商、预测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重污染天气分级为以下四档:
当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Ⅳ级。
当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或1天出现严重污染时(300<AQI<500),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Ⅲ级。
当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Ⅱ级。
当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重污染天气级别为I级。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计发生Ⅳ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报送的预警信息,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4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保护局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保护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重污染天气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3响应启动。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1)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中卫市城区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
(2)中宁县或海原县出现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气象条件预测,可能会影响到中卫市区的。
(3)相邻省份出现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气象条件预测,可能会影响中卫市区的。
(4)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重污染天气报告后,根据市域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应急响应建议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启动市域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
4.4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预警信息时,同时启动各自保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在24小时内按照保障预案(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在24小时后对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4.1.1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禁止“冒黑烟”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市,加强现场执法查处力度;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2)防止扬尘措施。控制堆场扬尘,强化煤堆、料堆等易产尘场的监督管理,要求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采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
(3)严禁明火焚烧措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可以采取临时性强制停业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4.1.2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4.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4.4.2.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1)工业减排措施。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
②各燃煤发电企业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③市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焦化等重污染企业的限排。
(2)防止扬尘措施。
施工扬尘控制:要求各建设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渣土的清运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3)严禁明火焚烧措施 。
①严禁城市及周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品。
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特殊时期(春节、清明、大型活动等)禁止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活动。
4.4.2.2健康防护措施。
(1)当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3)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症状的监测,做好各项救治准备工作,确保设备、物资、人员到位,对就诊患者给予及时救治。
4.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4.4.3.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人民政府在Ⅱ级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焦化等重污染企业减排50%。
(2)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压缩产能50%,并加大火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3)停止城市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土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
4.4.3.2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当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督导,医疗机构应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强化医疗救治队伍管理,做好救治重症患者的准备。
4.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在Ⅰ级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焦化等重污染企业减排75%。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压缩产能75%。
(2)所有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5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市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督查队伍,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7响应终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预测未来2天内,至少2个以上的县、区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200,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停止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人民政府在未收到市应急指挥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启动而县(区)人民政府单独启动的,预测未来2天内辖区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200,可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能力。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呼吸道和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等方面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5.2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应将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5.3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和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升我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和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应急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市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或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5.6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和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目录,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预警分级,结合当地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状况,做好相关医疗物资的储备。按照环保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协调相关医务人员参与预防救治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症状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协助宣传、广电等部门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
5.7制度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的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机制。
5.8培训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后期处置
6.1重污染天气调查、评估与总结。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评估重污染天气形成原因、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值班室)报备。
7日常管理
应急预案批准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设施的建设以及日常维护,明确各项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应急预案。
7.1宣传培训。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类型和预防常识等相关知识。
7.2预案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计划、有重点地每年不少于1次的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防联动能力。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10日内对演练进行评估,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包括: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协调组织情况、技术支持和措施实施效果、各管理职能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工业企业与燃煤电厂和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备案。
(3)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应急预案后评估。
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每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个程序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阻碍,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为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保护局。
7.5 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禁行等工作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先前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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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主编每天很辛苦,您点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