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宁夏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延长3个月!必要时将采取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1月1日至3月31日,自治区各驻市工作组不撤、大气污染冬防措施不减、环境问题通报及执法力度不降低。”1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2017年10月1日起,我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促进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区专门下发《通知》,就2018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进行再部署。
《通知》明确,继续全面强化实施攻坚措施,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自治区各驻市工作组不撤、大气污染冬防措施不减、环境问题通报及执法力度不降。各地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机动车禁行、限行措施。
2018年前三个月要实现“双下降”
按照部署,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组织分解下达2018年1月至3月全区及五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超出改善目标的地区及时预警,督促指导各地精确防控、精准施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驻市工作组要继续全面强化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治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攻坚措施,确保2018年1-3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实现“双下降”,即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左右。
其中,
■2018年4月30日前,各市、县(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银川都市圈核心城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石嘴山市和吴忠市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到位。
年底前“散乱污企业”清零
各市、县(区)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实行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确保“散乱污”企业2018年底实现清零。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要求,合理划分优化监管网格,进一步明确网格责任人及职责,同时制定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办法,并对网格化制度落实、运行、监管情况进行考核。
实施县级空气质量考核
自1月1日起,我区实施县级空气质量考核,上收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对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评价,实现县(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PM10和PM2.5指标精准考核全覆盖。每周通报各地市及县(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
划分优化环境监管网格并进行考核
1月下旬,自治区政府会同各驻市工作组开展督查巡查,对前期攻坚督导移交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污染环境,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取得成效。对存在假错峰、私自生产、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的,一律采取上限处罚、按日计罚等措施;对作风不实、监管不严、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地市、部门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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