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公告】海原县政府发布8个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公告,涉及11乡镇28个村(居委会)!看看有你家吗?(附补偿标准)
近日,海原县人民政府通过官方平台发布8条土地征收信息,涉及8个建设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5日批准国道341线寨科(甘宁界)至黑城段公路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8〕80号,用于国道341线寨科(甘宁界)至黑城段公路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国道341线寨科(甘宁界)至黑城段公路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54.608公顷,位于三河镇唐堡村、丘陵村、六窑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批准海原县2017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8〕94号,用于年产30万吨活性石灰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7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0.2074公顷,位于甘城乡吴渠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甘城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批准海原县2017年第十四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8〕93号),用于海原县西湖商网、停车场、动物防控检查站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7年第十四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0.9287公顷,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海城镇王井村、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7日批准海原县2017年第十二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8〕60号,用于海原县2016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7年第十二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9115公顷,位于高崖乡高湾村、红古村、红岸村,红羊乡红堡村,李旺镇杨堡村、杨山村,七营镇北嘴村、高崖村,三河镇代店村,树台乡龚湾村、浪塘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6日批准海原县2017年第十一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7〕264号,用于海原县华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7年第十一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2194公顷,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社区、西湖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2日批准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7〕271号,用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场建设用地面积3.0975公顷,位于李俊乡蔡祥村、李俊村、李洼村、联合村、团结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李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5日批准海原县曹洼乡2017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7〕346号,用于海原县曹洼乡曹洼村万头养牛基地项目附属设施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曹洼乡2017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0.9654公顷,位于曹洼乡曹洼村、脱烈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曹洼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7日批准海原县2017年第十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2018〕61号,用于海原县530扶贫草畜实用技术培训基地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7年第十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9094公顷,位于三河镇代店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相关链接: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2016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登记丈量的地块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2014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4〕70号)执行。
本次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综合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在相邻耕地地类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000元;征收未经县国环、农牧等部门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天然牧草地不予补偿;征收经县国环局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经农牧局确权登记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园地、林地按照相邻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打谷场、养殖场、晾晒场等其它集体农用地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临时用地旱耕地每亩600元/年,水浇地1200元/年;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附件: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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