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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审判123】关于执行,您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居家中卫 2022-05-18




执行小讲堂

关于执行

您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什么是执行难


首先,法院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也就是第一类案件。


今天我们重点要给大家讲的是第二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形。“执行不能”又包括相对执行不能和绝对执行不能两种情况。

相对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能实现或暂时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

绝对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

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这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因此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济行为。





温馨提示:以下情况可以继续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将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什么是基本解决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由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算基本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个基本”目标


0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0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的情形得到基本消除。

0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0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结束语



听完这堂课,大家应该对“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区分这两个问题,不要混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正确理性认识执行工作,给予我们多一点理解和信任,我们将以永不懈怠、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作风,认真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中卫中院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清单”

近日,中卫中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去年建立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问责清单“三个清单”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切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责任落实。

    一是在原有的党组班子、党组书记、班子成员责任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司法改革等内容,对清单内容进行完善,并根据分管工作不同,落实一岗一责,一人一责,突出法院特性和岗位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责任内容各不相同,防止千篇一律,逐个“签字背书”,使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尽责。二是对存在的问题,院党组不回避、不遮掩,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及时删除,增加民主生活会查找的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司法巡查、纪律审查反馈发现的问题,共梳理出政治理论、从严治党、司法作风、审判执行4个方面共14个尚未解决的问题,逐项列出,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对照每一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问题清、措施严,以问题清单促进问题整改。三是在问责清单原有的16种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情形的基础上,对照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整改的27种情形逐项列出,并对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每一项都明确问责情形和问责依据,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问责威慑力。   

中卫中院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清单”,是该院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必将推动该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取得切实成效。

(杨彤彤)


中卫中院开展“共产党员的信仰”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近日,中卫中院三个基层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共产党员的信仰”主题党日活动,进一步坚定党员理想信念,切实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各支部除外出培训、休产假、退休后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且履行了请假手续的党员缺席活动外,其余党员全部参加了此次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所有党员面向党旗重温入党誓词,进一步增强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向党组织表示一定要牢记入党宣誓时的庄严承诺和奋斗决心。党员们一同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文章中关于共产党员信仰的有关论述,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共产党员信仰的论述,以及习近平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题为《大善至美 大德至纯》的讲话。围绕“共产党员的信仰”这一主题进行了座谈讨论,党员们逐个发言表态,明确表示共产党员的根本信仰,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共产党员是毫无疑问的无神论者,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此次主题党日活动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显示了共产党人不忘历史、坚守初心的坚定信念,也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和党性意识,坚定共产主义信仰,以更饱满的热情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

(黄滢)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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