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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中卫市环保局通报4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居家中卫 2022-05-19

中卫市黄河肉食品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案

【案件提供单位】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卫市黄河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5710XK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案情简介】

中卫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5月25日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氨氮监测值为30.14mg/L,化学需氧量监测值为132mg/L,超过该公司废水排放执行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二级标准,分别超标0.5倍、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办理结果】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试行)》第七类第34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贰元整(¥1262.00)。

经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发生地多集中在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隐蔽地段,属于微小型企业,是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当事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存留在模糊的概念上。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不等不靠,细心调查、严格执法,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增强了当事人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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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案

【案件提供单位】

中宁县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596211756P

地址:中宁县城新区北二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新安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和中宁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擅自打开已封堵取缔的应急溢流阀向北河子沟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对北河子水体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办理结果】

中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

【案件评析】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保护法》“零容忍”的范畴,该单位利用未经法定批准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构成了案件移送的必要条件。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再单兵作战,而是打出组合拳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主动出击,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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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设施未安装案

【案件提供单位】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85351833X

地址:中卫市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吴立铭

【案情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共有6台间歇式回转窑,2台正在维修,3台停用清理烟道,1台生产,配套的脱硫和除尘设施未运行,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停运,烟气未经处理通过50米烟囱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芒硝堆场物料堆放高度高过防风抑尘网,未遮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3.在线监测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未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办理结果】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三项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

经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环保设施是污染防治治理的必备环节,是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治理污染物的重要措施,是环保部门查处的重点环节。本案的违法行为,反映了生产企业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各种手段达到逃避环保监管的目的。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存在主观故意,临时性强,查处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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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涉嫌超标排放污水案

【案件提供单位】

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原县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7384801-0

地址:海原县中静路

法定代表人:马晓宁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8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海原县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进行监测取样,经中卫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数据显示,COD浓度值为124mg/L,氨氮浓度值为56.82mg/L,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1.1倍(COD)和2.8倍(氨氮),2017年6月6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对海原县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同时将采集的废水水样送到中卫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海原县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COD浓度值为76mg/L,氨氮浓度值为46.91mg/L,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0.27倍(COD)和2.13倍(氨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贰万零贰佰零柒元整 (¥20207.00)】4倍的罚款,总计人民币捌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80828.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 6 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原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捌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80828.00),计13日,共计罚款壹佰零伍万零柒佰陆拾肆元(¥1050764.00)。经查,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中央提出,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信息来源: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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