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迎水桥镇3处鱼塘污染用水水源保护地,负责人被中卫市检察院立案审查!今后破坏和污染环境,检察院会找你!
近日,中卫市检察院针对陈某、贺某、赵某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行为依法立案审查。
经查,陈某、贺某、赵某利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3处池塘进行水产养殖,该3处池塘位于沙坡头区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且建设有排污口,配套抽水泵及排污管线等设施。经中卫市环境监测站对陈某、贺某、赵某的鱼塘存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3处鱼塘存水均不符合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后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对陈某、贺某、赵某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池塘内水质进行改善,确保达到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但陈某、贺某、赵某至今未对鱼塘存水进行改善。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中卫市检察院。
收到上述案件线索后,中卫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分组调查,依法履职。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实陈某、贺某、赵某的上述行为对中卫市沙坡头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造成严重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中卫市检察院遂依法对陈某、贺某、赵某立案审查。
目前,中卫市检察院已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卫市检察院构建“生态检察”机制 精准发力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日,中卫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构建“生态检察”机制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站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紧紧围绕中央和区市党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找准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以构建“生态检察”机制为重点,精准聚集、全面发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健全精准惩防机制,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惩治犯罪职能作用。充分认识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犯罪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引导作用,坚持依法打击不放松,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始终保持惩治犯罪高压态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主动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紧围绕“蓝天”“碧水”“净土”三大行动,依法严厉惩治各类环境污染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沿黄生态经济带、南部山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主动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治理。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挂牌督办等机制,确保办案效果。积极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相结合。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法制参谋”。积极推动完善普法责任制、检察官以案释法等机制,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
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持续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完善“两法衔接”“155”监督模式,健全常态化跟踪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审判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及时监督纠正漏罪、漏犯,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类案研究,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办案效果。
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完善民事行政监督格局,积极开展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加大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积极参与河湖保护行动。围绕黄河过境段、清水河等全市范围内重点河流湖泊,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污染调查。主动参与专项整治,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完善“河湖水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积极参与生态功能区建设。主动参与沙坡头、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清理整治行动,跟踪监督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修复工作。加大对生态(水源)涵养区、生态缓冲区,以及城市生态湿地等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专项调查,注重利用诉前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履职或起诉。
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发现垃圾、废弃物及水资源污染和土地资源破坏等领域案件线索,依法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化公益诉讼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有效改善。
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合力
完善内部配合机制。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加强内部合力,提高办案整体效能。健全督查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分析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参与执法检查,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完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实现同向发力。
信息来源:中卫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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