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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中卫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牌)、擎天柱广告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特色风貌,编制城市户外广告在各区域的布局以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为公共户外广告位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户外广告位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位资源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由指定经营单位统一开发、经营。
第八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须全部移交指定经营单位统一经营。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移交指定经营单位后对原产权单位的宣传数量、质量不低于移交前。
第九条 对未批先建的户外广告位逐步收回,交由指定经营单位经营;对已经审批建立的户外广告,到期后统一由指定经营单位经营;对在建的户外广告,一律停建,统一收回交由指定经营单位经营。
第十条 新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公交站亭(牌)、路铭牌等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交由指定经营单位统一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设计风格、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不得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位。
第十四条 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在指定经营单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彩旗、道旗广告;
(二)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三)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四)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五)利用临街建筑物的楼顶、窗户、阳台、墙面悬挂、张帖各类广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三章 维 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指定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的公共广告位,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指定经营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 大型户外广告位审批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位需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城市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意见。
(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后,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有效证明;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四)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五章 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公益广告发布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指导协调下开展。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内容、设计风格等的最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发挥户外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公益广告发布要占公共广告资源的20%以上。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指定经营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有明确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指定经营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统筹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中卫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中卫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靓丽中卫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分步实施原则,按照收回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
将市区户外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杂、滥、乱、差”局面,形成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作精良、设置有序、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提升中卫城市形象。
二、回收范围
本次分步收回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共3大类2952个,主要包括市区街道路灯灯箱广告位2783个,立柱大型广告位39个,广场(公园)广告位130个,目前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宁夏登峰广告公司、中卫城市频道等42家单位(企业)投资建设使用(详见附件)。
另有662个公交站台广告位,416个街道垃圾箱广告位,210个道路标牌灯箱广告位,3个户外电子屏广告位,属政府同意企业投资建设,因收回涉及赔偿问题,暂未纳入本回收方案。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启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肖 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段鹏举 市新闻传媒集团党委书记、主任
赵吉文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穆怀中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新闻传媒集团,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市国家安全局。
市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新闻传媒集团,具体负责全市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布回收,统一规划试点经营工作,段鹏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将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位资源,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进行统一试点经营。
这类广告位包括立柱大型广告位8个,市区五大广场(红太阳、文化、人民、五环、美利)内广告位130个,分属于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司法局等12个部门。
牵头单位:市新闻传媒集团、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国家安全局。
第二阶段:对没有市场化、未获审批而建设或有审批手续,但已到期(将到期)的私企占有的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经营。
这类广告位包括中卫城市频道在中央大道、平安大道等12条街道有相关审批手续、无设置期限的广告位1258个,博力广告公司在向阳步行街有相关审批手续、无设置期限的广告位64个,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钢大道、中央大道等4条街道没有审批手续的广告位333个,开天广告公司在雍楼步行街审批手续已经到期的广告位38个;宁钢房地产公司、四季鲜市场有限公司、中卫邮政公司等单位(企业)有审批手续,但已经到期的立柱大型广告位21个,没有审批手续的立柱大型广告位10个。
实施单位:市新闻传媒集团、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
第三阶段:对已经市场化、获得审批而建设的私企户外公共广告位到期后不再续批,全部逐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经营。
其中包括登峰广告公司在应理街、鼓楼西街等13条街道的991个广告位(2019年8月31日到期),宁夏久远集团在平安路应理湖四周的99个广告位(到期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实施单位:市新闻传媒集团、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理解将全市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严格按照户外广告位收回范围、内容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推动落实。市人民政府督察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收回工作整体推进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单位)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收回后,公益类广告数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三)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与设置者利益密切相关,收回工作情况复杂,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工作时,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使其认识到户外广告位资源统一收回管理对提升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危害及后果,不能因收回工作引发各类矛盾,引起上访等问题。
关于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收回公告
尊敬的各位中卫市区户外广告位资源持有者: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对市区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实行分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进行统一经营。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作,分三步实施收回工作,支持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规划经营,形成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作精良、设置有序、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提升城市形象。
第一阶段,8个立柱大型广告位,市区红太阳、文化、人民、五环、美利五大广场内的130个广告位,在2018年8月31日前收回。
第二阶段,没有市场化、未获审批而建设或有审批手续,但已经到期或将到期的私企占用的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收回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其中包括中卫城市频道在中央大道、平安大道等12条街道有相关审批手续、无设置期限的广告位1258个,博力广告公司在向阳步行街有相关审批手续、无设置期限的广告位64个,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钢大道、中央大道等4条街道没有审批手续的广告位333个,开天广告公司在雍楼步行街审批手续已经到期的广告位38个;宁钢房地产公司、四季鲜市场有限公司、中卫邮政公司等单位(企业)有审批手续,但已经到期的立柱大型广告位21个,没有审批手续的立柱大型广告位10个。
第三阶段,对已经市场化、获得审批而建设的私企户外公共广告位到期后不再续批,全部逐步收回,交由市新闻传媒集团统一经营。收回期限为审批到期日,其中包括登峰广告公司在应理街、鼓楼西街等13条街道的991个广告位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宁夏久远集团在平安路应理四周的99个广告位于2018年10月1日到期。
市新闻传媒集团将派专人与各持有单位接洽,请各持有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在截止日期前圆满完成市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
特此公告
中卫市户外公共广告位资源分步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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