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宁夏11项就业扶贫政策汇总,你知道多少?
宁夏就业扶贫政策汇编
一、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二、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扶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三、创建创业孵化园区促进就业。对达到地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所在地级市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补资金;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四、发挥劳务组织作用带动就业。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凡区内外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费部分)。
六、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自治区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护水、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和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安排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或联合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八、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我区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劳动力就业的,再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和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
九、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十、加大“两后生”培训力度。凡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同时从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
十一、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经按有关规定进行筛选梳理并报备,确定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制、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为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十二五”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免费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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