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工作水平,有效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升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市、县党政工作部门中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都应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女性人才的培养,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
《意见》明确——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和帮扶,实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对城乡妇女“两癌”贫困患者实施救助。
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依法登记确权,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加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将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家暴的惩治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