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重磅!中卫市出台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中卫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啦,快来围观!
1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第二条
中卫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设立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955-7012620,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举报。
3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举报中心举报我市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和涉旅执法人员失职渎职问题。
4第四条
中卫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举报事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转办的举报案件依法受理和查处。
5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员有其他考虑的,也可以实施匿名举报。
6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该提交相关举报要件:
(一)明确举报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
(二)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间、地点等信息,同时,应提供必要文字资料、票据、照片或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不属于匿名举报的,还需要提供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7第七条
举报材料可以直接面送,也可以通过挂号邮寄、电子邮箱、网站、电话等方式送达。
8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四)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9第九条
举报受理工作流程
(一)登记记录
对确认举报内容属于举报范围的,要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案件信息,建立工作台账,逐一登记编号落实。
(二)转办处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转办案件后,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快速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调查处理全过程进行记录,便于对举报人进行答复回应。
(三)时限要求
对一般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时间原则上为7个工作日,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凡属于实名举报人的举报案件,必须要有完整调查处理结论,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10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专人受理举报,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身份信息。
11第十一条
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调查取证后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案件要实行奖励,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参照本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2第十二条
根据案件违法严重程度,分四类对举报人给予现金(税前)奖励:
(一)特大案件:处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未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二)重大案件:处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未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较大案件:处罚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一般案件:处罚金额小于10万元(不含),或进行了无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3第十三条
举报人所举报案件归属管理部门有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的,按照归属部门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
14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15第十五条
中卫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每半年组织财政、审计及相关依法受理举报单位的负责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定,核定之日起30日内,由举报中心作出举报奖励方案并通知举报人。
16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17第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各涉旅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享受举报奖励。
18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第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同级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徇私舞弊、故意拖延推诿,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不落实查处结果的;
(三)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举报信息,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20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
21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信息来源:中卫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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