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发放2018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3812元。
据介绍,在发放标准上:
已参保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812元的按3812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7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062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812元。
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7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637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84元增加,共计2571元。
记者了解到,2018年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