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原州区监察委自设立以来移送提起公诉第一案在原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头营镇南屯村村干部张某和同村村民满某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对挪用的60.4万元全部追回,与挪用公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受害单位。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满某是同村村民关系,2010年至2013年11月期间,张某任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10月30日,头营镇南屯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登记成立,由张某担任该社理事长。2014年12月,原州区扶贫办向该互助社拨付50万元国家专项扶贫互助资金。张某与满某为注册公司,遂商议挪用这5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2015年4月1日,在张某授意下,满某出具借条,提供银行账户,两人将50万挪用长达八个多月。张某除与满某共同挪用公款外,又单独以同村村民李某、尹某等12人的名义,将10.4万元扶贫互助资扶贫互助资金套出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截止开庭前,两人将挪用的60.4万扶贫资金及使用期间的利息全部退还。
原州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马彦平宣读公诉书
两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60.4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满某伙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利用张某职务便利,挪用5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两人挪用款项的性质属扶贫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归还所挪用款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张某和满作出有罪判决。
庭审现场
该案由原州区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交原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州区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为保障该案的顺利审理,原州区法院在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的同时,不断加强与区监察委、区检察院的协调沟通,该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原州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已初步构建,为今后探索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警示教育典型
近来年,随着扶贫攻坚进程的深入推进,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贪污、挪用、侵占等成为基层干部中频频发生的一类刑事犯罪,而且犯罪形式多样,数额不断增加,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也影响了扶贫攻坚工程的进程。针对此类犯罪案件,法庭对前来旁听的多个部门人员和部分村干部以案释法,在庭审中专门安排了法庭现场教育,通过整个庭审活动,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忏悔,使旁听群众思想和心灵都受到强烈震憾,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对张某、满某挪用公款一案法庭教育词
被告人张某、满某,你们一个是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村级管理的村委会主任,一个是有一定致富能力的创业者,都是群众眼中的杰出代表。本应全心全意履行职责,带领群众发家致富,但你们却利用手中的权利,挪用事关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扶贫资金归自己使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损害了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守法的形象。你们两人的行为足以说明在你们心中缺少法律意识,缺少对法律的敬畏、遵守。今天你们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就是对你们以权谋私,漠视法律,实施犯罪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随着扶贫攻坚进程的加快,涉及扶贫资金领域的犯罪不断增多,有些干部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心中无法,胆大妄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庭的审理就是要让大家明白,权利是用来为国家做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不是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任何人只要心存侥幸,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的底线,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庭要求你们通过今天的审理,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要通过法庭审理,发自内心真诚地认罪悔罪,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庭希望你们今后要深怀敬畏之心,学法、懂法、遵法、敬法。如果手中有权,就要懂得谨慎用权,如果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先要想到为他们把事情办好,任何时候都要做到以国家的事情为重,以他人的利益为先,以法律和规则为准,不但要当好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人,还要做遵纪守法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