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最高罚50万!明年1月1日起,这项新规在宁夏正式实施!
11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将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宁夏生态环境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
“这次立法是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重大战略、确保自治区永续发展几方面考虑制定的,用一条红线管控全区所有重要的生态空间,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了我区生态安全,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用法律的力量来守卫我们的绿水青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副处长王瑞说。
该条例共有七章33条,内容涵盖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调整、活动管控机制、修复补偿机制、管控和处罚措施等。条例最大的亮点和特点是在立法中遵循了“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的原则,从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全程严查、后果严惩四个方面确保要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中首先科学定义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规定了哪些类型的区域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保证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其次,条例规定,已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能随意和擅自调整,非法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才能调整,同时必须保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王瑞说。
条例明确要求,要建立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制度,严格管控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条例中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网络平台上实时监督,相关部门要开展日常巡查,线上线下结合起来,严密监测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规定,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行为要严惩,“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最高将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对不符合准入清单的开发行为进行审核批准,或未能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条例中还特别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考核评价制度,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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