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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拍蝇】宁夏4厅官被依法处理:李建军被公诉!焦连新、王永忠被判刑!陈淑惠被“双开”!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建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原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永宁县委副书记、政府代县长、县长、灵武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市长、灵武市委书记、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物履历: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 宁夏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
1982年07月至1985年10月 固原县第二中学教师。
1985年10月至1987年02月 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干部。
1987年02月至1994年06月 原县级吴忠市劳动人事局科员。
1994年06月至1999年06月 原县级吴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9年06月至2001年11月 吴忠市利通区委组织部部长。
2001年11月至2003年04月 中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3年04月至2004年07月 中宁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年07月至2006年08月 中宁县委副书记。
2006年08月至2007年01月 永宁县代理县长。
2007年01月至2008年12月 永宁县县长。
2008年12月至2009年01月 灵武市代理市长。
2009年01月至2009年11月 灵武市市长。
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 灵武市委书记。
2011年11月至2016年03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灵武市委书记。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宁夏文化厅原党组成员、文投公司总经理焦连新犯受贿罪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焦连新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焦连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焦连新受贿所得人民币373.93426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焦连新在任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宁夏文化厅党组成员、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所送人民币370万元、美元0.15万元、购物卡价值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73.93426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373.934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焦连新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焦连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后,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履历:
1976.11-1985.09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班长、段长、调度、团支部书记、青年突击队队长;
1985.10-1988.06 宁夏石嘴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工程师;
1988.07-1997.03 宁夏石嘴山市焦化厂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
1997.04-2000.08 宁夏石化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6年公选副厅级干部);
2000.09-200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2001.05-200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2004.12-2008.05 宁夏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2008.06-2009.04 宁夏富宁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09.05-2011.04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1.05- 2018.0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12月2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永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王永忠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37.4807万元的现金财物、美元0.7万元、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数额特别巨大。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永忠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王永忠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没收或追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4人物履历:
1974.07——1982.07,在宁夏固原县委宣传部工作。
1982.07——1996.12,历任固原县团委书记,彭阳县委副书记(其间:1982.02—1985.10在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专业学习),西吉县委副书记、书记,固原地委委员、西吉县委书记(其间:1994.09—1995.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1996.12——2000.0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1994.09—1997.01在中央党校培训部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0.04——2002.11,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2.11——2004.02,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正厅级)、党组成员;
2004.02——2004.05,中卫市工委副书记(正厅级);
2004.05——2004.10,中卫市委副书记(正厅级)兼市委宣传部部长;
2004.10——2006.03,中卫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06.03——2007.12,宁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07.12——2016.09,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年3月,退休。
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陈淑惠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2月29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陈淑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淑惠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淑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廉洁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淑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人物履历:
1982年03月至1983年10月 银川市郊区永固乡干部
1983年10月至1986年08月 银川市郊区永固乡副乡长
1986年08月至1988年07月 宁夏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88年07月至1997年12月 银川市郊区大新乡党委副书记
1997年12月至2001年03月 银川市郊区城乡卫生管理局局长、城管办主任
2001年03月至2001年12月 银川市郊区兴泾镇党工委书记
2001年12月至2007年09月 银川市郊区,金凤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年09月至2007年10月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7年10月至2008年05月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8年05月至2008年12月 银川市兴庆区代理区长
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 银川市兴庆区区长
2009年11月至2010年01月 灵武市代理市长
2010年01月至2012年05月 灵武市市长
2012年05月至2015年08月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宁夏灵武羊绒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灵武市市长
2015年09月至2018年10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厅长、党组成员。
信息来源:综合宁夏检察、石嘴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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