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兵冯波拒服兵役实施处罚的通报
冯波,男,身份证号64032119980202XXXX,沙坡头区东园镇史湖村人。2018年9月,经我区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合格后,批准入伍至中国人民解放军69233部队服役,役前训练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20天后,冯波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区征兵办多次电话沟通,并先后3次安排征兵办工作人员、冯波亲属前往部队做本人思想工作,宣讲兵役政策,鼓励其积极适应新兵训练期间的部队管理要求,安心部队生活、立志岗位成材。同时将拒服兵役有关处罚规定向冯波晓以利害,但冯波本人仍拒绝服兵役。根据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中国人民解放军69233部队研究对冯波给予除名处理。
冯波拒服兵役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征兵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由人武部负责对接市直相关部门将冯波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
(二)取消冯波义务兵优待金;
(三)按照2018年沙坡头区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共计17358元,罚金上缴沙坡头区财政局;
(四)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期间不得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
(五)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期间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六)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负责将冯波拒服兵役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七)由宣传部负责将其拒服兵役情况向社会公示;
(八)由东园镇负责做好冯波及其家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信息来源:沙坡头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