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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公布!涉及迎水桥、东园、镇罗、宣和、永康等镇!

居家中卫 2022-05-18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

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审计局:

《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乌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补偿。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施单位: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人民政府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签约期限:2019年3月1日—5月31日,期限3个月

四、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沙坡头辖区乌玛高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约570公顷。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青铜峡至中卫公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8〕1596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的辖区标准执行。

2.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9月26日 第109号)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提请的《乌海至玛沁公路建设项目沙坡头区段用地补偿标准》(卫国土资发〔2018〕2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面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执行。

八、被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及性质认定

土地面积以建设项目委托的测绘公司提供数据为准;土地性质由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土地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九、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收回)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三)本方案适用于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元/公顷

吴忠市

同心县

2

水浇地

豫海镇、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兴隆乡、韦州镇、下马关镇。

24840

372600

旱耕地

6400

96000

Ⅱ旱耕地

马高庄乡、田老庄乡、张家塬乡、预旺镇。

6400

96000

盐池县

2

水浇地

花马池镇四墩子村、沟沿村、田记掌村、长城村。

24700

370500

旱耕地

6460

96900

水浇地

大水坑镇、惠安堡镇、冯记沟乡、麻黄山乡、青山乡、王乐井乡、高沙窝镇所有村和花马池镇除Ⅰ区外的其他18个村。

23400

351000

旱耕地

6080

91200

红寺堡区

2

水浇地

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25200

378000

旱耕地

5600

84000

水浇地

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21040

315600

旱耕地

5600

84000

中卫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

5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柔远镇、东园镇所辖在东靠广申大道,西靠迎四街,南靠黄河,北靠三一支沟的区域。

38451

576765

镇罗镇、东园镇、迎水桥镇所辖灌区,柔远镇、文昌镇、滨河镇Ⅰ区外所辖区域。

36520

547800

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所辖引黄灌区。

34880

523200

宣和镇、永康镇和常乐镇扬黄灌区(南山台子),迎水桥镇山区。

26940

404100

Ⅴ旱耕地

香山乡、兴仁镇。

6160

92400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永康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审计局:

《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因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做好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永康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28日,征收期限88天。

四、房屋征收范围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沿线东园镇、镇罗镇、永康镇共涉及被征收人36处宅基地,涉及迎水桥镇7家光伏企业。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八)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九)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协调市发改、国土、住建、审计、财政、规划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不予补偿。土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数据为依据,房屋面积以市住建局测绘中心实测面积为准。

(一)违法违规土地认定情形。

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无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3.当时不符合申领条件,违法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

4.无所在乡镇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法违章建筑认定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单位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在宅基地外、屋顶等自建建(构)筑物;

3.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

4.在非法占有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公共绿地、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确定市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卫财〔2015〕265号)规定入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自印发选定评估机构文件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由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卫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计算标准

(一)光伏企业搬迁补偿费。涉及的光伏企业搬迁补偿费用由乌海至玛沁公路建设单位协同有关部门与涉及企业按照搬迁所占用光伏发电板及附属设施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三)政策性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补助期限为18个月。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四)政策性奖励

1.提前签约奖。签约期限为88日,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后,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30日内签约的,奖励6万元/宅基地(整院);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内签约的,奖励3万元/宅基地(整院);2019年2月28日后签约的取消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5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房的,奖励4万元/宅基地(整院);1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房的,奖励2万元/宅基地(整院)

(五)政策性补贴。

1.困难补助: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核实,每户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困难补助

2.补偿补贴: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在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35%的补偿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光伏企业补偿总价包括光伏企业搬迁补偿费。宅基地及其他企业补偿总价包括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以及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奖励、政策性补贴。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3个月之内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若付款期限超出3个月,则对超出天数按基准利率赔偿给被征收人逾期付款损失。

十一、安置办法

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永康镇人民政府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以货币补偿方式直接补偿被征收人。

十二、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登记为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同时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核定,评估费用依据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确定市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卫财〔2015〕265号)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清运费按10元/平方米核定。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五)只征收围墙、门房、大门、锅炉房、小煤房、树木等附属物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包括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奖励、政策性补贴);企业和宅基地未全部征收的,不享受政策性奖励。

(六)种植树木补偿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土地征收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14〕107号)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依据。

十三、具体要求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不予认定补偿。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乌海至玛沁公路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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