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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近期发生的4起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简要案情:2019年03月13日19时06分,张某某驾驶宁ET***9号小型轿车沿中央大道北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丰小区南门前路段处右转弯进非机动车道时,与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捎乘张某某沿中央大道北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处相撞,造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进非机动车道时观察不周,妨碍非机动车道内车辆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某未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逆向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张某某系乘车人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简要案情:2019年03月09日20时34分,刘某某驾驶宁EV***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钢大道史湖加油站路段左转弯出道路时,与薛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薛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出道路前未按规定提前开启转向灯,观察路面不周,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行驶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通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简要案情:2019年03月29日14时10分,陈某某驾驶宝路达牌四轮车沿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小区门前路段处时,与孙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沿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相撞后又与冯某某停在路南侧的二轮电动车、马某停放在南侧路外的宁EK***8号小型普通客车、莫某某停放在南侧路外的宁E4***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某驾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路面不周,操作不当且逆向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孙某某、冯某某、马某、莫某某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人孙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当事人莫某某无责任。
★简要案情:2019年03月14日15时32分,刘某驾驶宁EG***9号小型轿车沿文萃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沙坡头区鼓楼东街与文萃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鼓楼东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确保安全;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双方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信息来源:中卫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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