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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中卫这个人向职业放贷人借了8万打了11万借条,法院这样判...

居家中卫 2022-05-18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案件,依法驳回涉案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违约金、罚息的诉讼请求。此案系中卫中院首次对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回收贷款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网络图片)

近年来,黄某通过其参与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乙公司对外承揽发放贷款业务。2014年6月,黄某通过甲公司中间介绍,向孟某出借8万元,孟某向其出具收到黄某借款11万元收据一张,其中含支付给甲公司的服务费3万元。黄某与孟某在还款事项提醒函中约定了还款方式、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计算方法。孟某在2014年9月前分三期向黄某支付1.2万元后,无力偿还下欠本金利息,黄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开庭前,孟某向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和孟某的借款合同有效,判决孟某除已经支付的本金外,继续向黄某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共计5.3万余元。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卫中院。另经查,2016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宁夏各级法院审理的以黄某为出借人,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达到数十起。

(网络图片)

中卫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的还款事项提醒函为统一格式印制并由专人负责讲解;黄某个人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交易对象众多、金额较大;宁夏各法院受理的以黄某作为出借人且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数量众多,综上认定黄某通过甲、乙公司对外承接贷款业务。黄某未经批准,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在改判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同时,考虑到民间融资的成本并结合双方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决孟某在除本金之外已经向黄某偿还的贷款1.2万元冲抵涉案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此判决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治区高院党组建设“三地”法院的要求,有力打击了职业放贷人滥用诉讼回收贷款的行为,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中卫市法院今后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全媒体记者 毕晓芳)

信息来源:中卫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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