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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非洲猪瘟不可怕,六问六答告诉你!不传谣、不信谣,违法必被查!

居家中卫 2022-05-18


非洲猪瘟是什么样的疫病?


答: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死亡率高,可达100%,严重危害养猪业。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也不感染除家猪和野猪之外的其他动物。该病主要通过接触传播,也可经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非洲猪瘟会感染人吗?目前市场上猪肉还能买吗?猪肉还能吃吗?

答:首先,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其次,经过官方严格检验检疫的猪肉是可以吃的。发生非洲猪瘟后,疫点所有生猪均被扑杀并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再者,非洲猪瘟病毒虽然在环境中比较稳定,但在猪肉烹煮处理过程中较易失活,70℃-75℃加热30分钟以上,病毒就会被杀灭,也就是说我们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熟透(包括最中间部位温度至少达到70℃以上),即使有病毒也会很快失去感染力并丧失活性。

所以,大家根本不用害怕某个地方发生非洲猪瘟后就不能吃猪肉了。



既然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为什么还要对染疫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非洲猪瘟虽然不感染人,但非洲猪瘟染疫猪肉可以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等途径传入生猪养殖环节,对生猪养殖生产造成很大危害。

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是什么?

答:发病猪和带毒猪是主要的传染源,发病猪组织和体液中含有高滴度的病毒;

感染的猪、猪肉和其他猪源产品(例如泔水饲料)是重要的传染源,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染性在未熟制猪肉产品中能够维持三至六个月,在冻肉中可存活若干年;

通过车辆和人员远距离运输发生传播;

野猪和软蜱是非洲猪瘟病毒重要的储存宿主。



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为什么疫情处置有关人员还穿戴防护服?

答:非洲猪瘟病毒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为了避免病毒通过人员、车辆等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播、扩散,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并做好消毒。

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为什么疫区还要设置消毒站?

答:非洲猪瘟病毒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为了避免病毒通过人员、车辆等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播、扩散,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来源:陕西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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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或传播谣言要负责


 刑事责任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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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谣言止于智者,网络用户应当树立责任意识,保留一份独立的判断力,重视手中的“发布”和“转发”按键,让“谣言”止于你我之手。净化“朋友圈”,主动拒绝“谣言”,应当也必须从你我做起。




非洲猪瘟防控十禁止


1.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出售、收购、宰杀、加工病猪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标识的生猪。

6.禁止养殖户将异县生猪作为本县生猪申报检疫。

7.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及产品调入。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0.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如何防控非洲猪瘟


1. 生猪养殖者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

2. 注意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

3. 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4. 严禁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5. 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6. 如发现疑似疫情,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违法处罚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没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2.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违者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

3.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生猪耳标,违者罚款三万元;

4.禁止跨省输入生猪及产品不经指定通道进入,违者罚款二千元;

5.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收运泔水,违者罚款三万元;

6.禁止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食药监部门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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