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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宁夏检察机关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对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充当“保护伞”;
●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提供幕后策划、人员支持、资金输送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以民族宗教为名,利用其影响把持基层政权,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传销组织;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关系网”的犯罪线索;
●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及“保护伞”“关系网”的犯罪线索等18项内容。
这18项黑恶犯罪线索可获得奖励的有效举报,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依法审判中,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或充当“保护伞”的线索;正在追逃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的具体线索且成功追逃的;其他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侦破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举报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10日内通知领取奖金,最高奖励2万元。
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12309检察服务大厅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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