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2019年05月21日18时20分,孙某某驾驶宁EP6305号轻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警队门口路段处右转弯进入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时,与蒲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蒲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未让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先行;当事人蒲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路面情况不周,双方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019年05月26日11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甘D666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8568号半挂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银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湖路7KM+700M路段处超车时,与同向前方徐某某驾驶宁AS011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宁AS011B号小型轿车上乘坐的徐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过错,无责任,其他三名乘车人无过错。
2019年05月28日14时26分,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由南向北通过宁钢大道与李姚路交叉路口时,与孙某某驾驶宁E51619号三轮汽车沿李姚路由东向西通过该交叉路口时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通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相当;当事人孙某某驾驶超载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程作用相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和孙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07月04日17时59分,王某驾驶宁EU2227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曹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闸路与五葡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门某某受伤,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且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