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宁夏出台新标准,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近日,宁夏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从审批管理、举办者条件、场所条件、师资条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收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近年来,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类型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看到,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指导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
《指导标准》全文共18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机构设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审批管理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举办者条件方面,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场所条件方面,要求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
●培训内容方面,要求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教学同期进度。
●培训时间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培训收费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收费项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指导标准》全文
《指导标准》自印发施行之日起,各市、县(区)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指导标准》严格执行。对准备申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批;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指导标准》要求,办学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新证,并责令按标准要求整改,期限一年;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指导标准》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将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 杨丽)
来源:宁夏新闻网
【今日头条】中卫市区滨河镇文昌镇这27个老旧小区11950户有福了!你们的小区将进行改造提升!
【默哀】今日中卫一民警上班期间突然晕倒,经全力抢救无效因公牺牲……
【创城•曝光台】不打码!继续曝光中卫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