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申报条件:在满足稳岗返还条件的基础上,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应符合《困难企业暨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附件:困难企业暨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
1.2018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6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3.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或在岗职工工资,且2018年度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5.困难企业不含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散乱污”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企业;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结构优化升级方向;7.企业有发展前景,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市场需求旺盛,具有一定的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8.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生产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9.2019年度连续6个月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以上两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的标准 政策一: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政策二: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政策一:2015年至2020年年底。政策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一: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及职工花名册,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定的名单和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末前给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政策二:符合困难企业暨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应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并附企业缴纳2018年失业保险费凭证及职工工资发放表,并向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与资源管理科(市政府5楼536室)提交申请,经认定为困难企业暨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市劳动监督监察局提供对认定的困难企业的劳动合同备案、解除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企业困难及发展情况进行审核,依据本通知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咨询电话:市就创局 朱 方:7060919市工信局 麦志峰:706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