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宁夏调整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双双提高!
宁夏医疗保障局发布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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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购买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后
保障水平会提高吗?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接着往下看
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提高至每人每年52元
近日
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9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
再增加15元
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
保障水平也相应的提高
新的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之前已经报销的
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
做好待遇报销的补差工作
起付标准有调整
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2019年开始,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
★银川市10000元
★石嘴山市10000元
★吴忠市9500元
★中卫市9500元
★固原市8500元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执行3000元标准
提高支付比例
于此同时,支付比例会得到提高,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同步提高20种大病参保患者支付比例。具体调整后,八个段的支付比例全部达到60%以上,最高达到73%。
制度更加完善
据介绍,此次还完善了大病保险盈利率(含成本,下同)及超支责任分担机制。
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使用结余资金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年度赔付总额的3%以内,具体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与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的依据,盈利和成本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结余总量。
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一年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以银川为例,如果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超过一万元,大病保险就不能够启用报销了。
宁夏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近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也就是说今后所有用人单位
不需要再单独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
此举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据了解,两险合并后新的缴费费率,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原缴费标准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管理,定额标准内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含特需服务费。参保人员除特需服务费用外的住院分娩费用超出包干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参保人员仍按包干标准和规定的额度报销;住院分娩费用低于包干标准的,参保人员按实际住院分娩费用和规定的额度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包干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
另外,对于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与此同时,增加了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个人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是10%),这两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城乡居民虽然无法参加生育保险,但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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