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最高奖励10万!宁夏出台“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
《宁夏“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正式实施
16类行为
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
↓↓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的10种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11类情况的举报奖励标准如下↓↓★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1%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5%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2%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1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5万元至1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举报奖励流程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部门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举报奖励范围
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不予奖励。
举报奖励保护措施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受理邮箱:nxshdf@163.com;举报电话:0951-6668111。举报人也可向居住地市县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举报。
【头条】厉害了!一晚8次登台领奖!中卫女孩李莹世界脑力锦标赛中国总决赛摘大奖!2018年曾获国际“特级记忆大师”称号!
【聚焦】祝贺!中卫市人民医院成功为一81岁老人实施结肠癌根治手术!该院首例脑血管支架植入手术也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