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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卫一名男子无证驾驶叉车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获赔96万......
被告人苏某某,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在中卫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将现场一名施工人员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符合车辆碾压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中卫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96万,被害人家属对苏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苏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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