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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宁夏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安排出炉!

居家中卫 2022-05-18

近日

自治区教育厅发布

《宁夏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今年上半年

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时间为6月7日至19日

@准教师们

请及时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通知要求

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宁夏户籍、宁夏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宁夏普通高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在读研究生,可在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专学历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语文任教学科及小学全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及资格种类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合格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在校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无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师范类学生,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任教学科应与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与所学专业或与持有的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专业一致。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由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既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可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通知为准。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通知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2020年6月7日0:00—6月19日18:00。

3.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认定机构现场审核预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现场审核确认: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两张。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以上材料申请人需装档案袋提交,封面醒目注明:报名号、本人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联系电话等内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在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根据分时分批错峰安排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请当地公安部门公对公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如出现因条件不符合、无法在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各认定机构要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方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开具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后,应及时提交认定机构。


(五)资格复审

认定机构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复审核验。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五、认定须知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要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通知要求,本着真实、客观、诚信原则,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通知,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持有宁夏户籍、并在我区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也可选择学校所在地的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5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区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合格。

(二)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合格。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肾盂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2年,不合格。

(九)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指定县级以上体检医院或体检中心负责体检,所指定的体检医院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体检费用标准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核。

四、体检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验工作即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又关乎教师队伍准入门槛,责任重大。各认定机构要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及时与体检医院协商解决体检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指定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准确、真实。一旦发现体检环节弄虚作假,参与其中的申请人不得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要严肃追责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认定机构除取消其体检资格外,还要报医院主管行政部门对其追责处理。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及本办法。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坚决防止漏检或作弊。

(三)参与体检工作的各科医师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入体检表,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的,应首先在被更改的结果上横腰划线,确保其更改后仍然清晰可见,然后在旁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做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五)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申请人应到上一级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宁夏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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