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宁务工男子张某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相关经营许可证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21日,记者获悉,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3950元。
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47岁的张某是安徽省阜阳市在中卫务工人员。2017年,张某和同乡闲聊时,得知中卫的废旧蓄电池便宜,便萌生了在中卫开办拆解蓄电池工厂的念头。当年11月,在同乡帮助下,张某租赁了沙坡头区永康镇华亿镁业废旧厂房,每天骑三轮车走街串巷收购废旧电池,并对收回的废旧电池进行拆卸。由于废旧电池里有硫酸,张某回收后没有办法处理,便在厂房外墙边挖了一个渗坑,并在渗坑上端埋有暗管,渗坑及周边空地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酸液通过暗管直接流入渗坑及周边空地,拆解下来的电池壳、铅极板直接堆放在车间内及周边空地上。经检测,渗坑中心PH值及铅严重超标,造成环境污染。 2018年,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责令其交纳罚款13950元,并对污染现场进行治理”的行政处罚。张某缴纳了罚款,并将清理出的16.86吨含铅土壤、4.39吨铅极板、1.22吨电池壳全部运送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和灵武市危废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置,重新置换了新的土壤,将土地恢复原貌。因张某涉嫌刑事犯罪,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11月27日,张某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4月20日,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拆卸废旧电池需要资质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通过暗管和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由于张某案发后主动修复被污染土壤,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作出从轻处罚。 相关衔接: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知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道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专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属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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