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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卫一男子在公司宿舍与同事互殴,8.3万元没了,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中卫市某公司员工宿舍内洗漱时发生争执,赵某某用毛巾朝朱某某身上甩了一下,二人遂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在厮打的过程中,朱某某抱住赵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并骑在赵某某身上用拳头乱打,后被他人拉开。双方继续争吵,朱某某再次抱住赵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并骑在赵某某身上用拳头乱打,致使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因外力作用致肱骨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5日,朱某某赔偿赵某某8.3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赵某某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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