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罕见!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宁夏警方破获特大保险诈骗案
2019年7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接到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宁夏分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在日常理赔工作中发现,李某、郝某某等30余名车主保险理赔情况异常,自2015年以来多次利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活动实施疑似诈骗活动,涉及保险理赔约300起,涉案车辆近百辆。
接到报警后,银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5日组织召开专题分析研讨会,就该渉保诈骗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由于此案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是一起全国罕见、西北地区首发,疑似保险诈骗与普通诈骗相融的团体性质犯罪案件,自治区公安厅决定挂牌督办。为侦办此案,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全程指导,银川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挂帅督侦,从交警、公交分局抽调精干警力36名,组成“8·05”保险诈骗综合专案组,共同侦办该案。
专案组从人、车、案、空间、时间、组织这“六大关系”开展工作,依法调取涉案保险理赔事故的原始材料,落地核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资金流水、涉案车辆等,仔细分析研判嫌疑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理赔事故之间、涉案车辆之间的关联性,并对部分受害人、证人进行回访。面对定性难、调查取证难、认责定刑难和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广、骗保数额大等错综复杂的案情,专案组兵分四路:一路南下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分局学习兄弟单位办案经验;一路深入区内13家保险公司和20多家外省市区在宁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点,调查汽车保险理赔原始数据资料,逐个梳理、筛查,寻找蛛丝马迹;一路对市区20家汽车修理厂、居民小区进行摸排,对200多名受害人、证人和群众进行走访、回访;一路赴陕西、甘肃、广东、上海、杭州等地,对涉案嫌疑人的资金流向等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历经5个多月的昼夜奋战,专案组人员转4 省20市,行程万余公里,最终将该团伙成员个人信息、组织分工及活动规律全部摸清。
通过专案组的不懈努力,一个由李某、郝某亮、李某元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浮出水面。李某,2015年以来,在经营汽车修理厂期间,利用维修交通肇事车辆之机,从汽车保险理赔业务中的骗保尝到甜头,一发不可收拾,还将这一骗保方法介绍给他人。出租车司机郝某亮,先是从趁机碰撞他人车辆获得保险理赔,再到故意驾车相撞骗取理赔,疯狂时曾一天内以同一辆车作案两到三次,甚至驾车回陕北老家时,还一路驱车跨省作案。他们打着经营汽车修理厂的幌子,披着买卖二手车的外衣,利用出租车司机的职业便利,与修理厂员工相互勾结,使用自家车辆和客户车辆,在市区车流量大、事故多发、无监控设施的路段,采取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或利用他人驾车变道、拐弯、掉头之际故不避让、加速行驶、猛烈撞击等卑劣手段,从中骗取保险赔款。经反复筛查核实,专案组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21名。
2019年12月5日凌晨4时,银川市公安局从交通警察分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和特警支队抽调150名警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2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2020年1月11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中1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其余8人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24日,案件第一批共1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至此,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银川“8·05”特大保险诈骗案件成功告破。
在五个多月的艰苦奋战、150多个日夜的坚守中,留给专案组民警的是一段难忘的回忆。他们累了,靠在椅子上打个盹;渴了,喝一口矿泉水;饿了,吃一桶方便面……他们承载着父母的牵挂,妻儿的思念,亲人的期盼,他们义无反顾地融入在自己那一生挚爱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事业之中,用实际行动充分展示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银川“8·05”特大保险诈骗案件是近年来银川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方面破获的一起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累计发生以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费案件1000余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保险和金融行业秩序,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该案的成功告破,得益于专案组大量认真细致的侦查工作,全面、及时、合法的取证,也是银川市公安局长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果。
最后,警方提请广大银川车主注意,一定要提高警惕,当您受到疑似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22报警处理,不要选择私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记者 丁丁 刘炳宇 视频、图片由平安银川提供)
法律链接
交通事故骗保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如果骗保数额较大会构成保险诈骗罪。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信息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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