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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河北籍男子骑自行车与他人相撞发生厮打,叫其父亲拿刀来帮忙,15万元帮没了......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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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其儿子骑自行车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邵桥头附近时,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葛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儿子倒地,张某甲见状朝葛某某打了一拳,双方发生厮打,被现场群众拉开。张某甲打电话叫其父亲张某乙持刀到场帮忙,后被告人张某乙持一把杀鱼刀到达现场,并用刀追着捅葛某某,被现场群众拦住。在追打的过程中葛某某倒地,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对葛某某头部、腰部踢打,致使葛某某受伤。经鉴定,葛某某椎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3日,张某甲、张某乙的亲属赔偿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葛某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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