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逮捕,2020年7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8日10时30分,被告人于某某在驾驶证被停止使用状态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1省道与施庙村硬化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前方顾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顾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7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车主雍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16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