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文盲,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老黄套村潘家峡地区与被害人周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赵某某持木棍在周某甲的左肋处、屁股上击打,在周某甲嘴部捣了一拳,致周某甲两根肋骨骨折、三颗牙齿被打断。经鉴定,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周某甲赔偿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