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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67岁老汉2个月4次在同村入户偷小麦、水稻、钢管等物……

居家中卫 2022-05-18

贺某某,男,1953年,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图片来自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莫楼村五队,发现刘某甲家的大门锁未锁住,遂将锁子拿掉后进入刘某甲家,将刘某甲放在屋内的1袋价值120.5元的小麦盗走时被发现,贺某某将小麦扔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莫楼村五队,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放在院子中的钢管、三角铁、铁床头盗走,后在销赃的过程中被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发现,将被盗物品拿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9.42元。
3.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莫楼村五队刘某乙家,将刘某乙放在房屋内的1个价值23.64元的猪圈门盗走时被发现,贺某某将猪圈门扔下后逃离现场。

4.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莫楼村五队,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陶某某家,将陶某某放在屋内的5袋水稻和1袋小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4.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陶某某。

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73.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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