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非法集资】宁夏专项排查整治打击非法集资!举报最高奖10万元!附电话!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
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
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公告
去年以来,我区部分地方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涉案领域增多,并有扩散蔓延趋势。为有效遏制非法资金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打击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决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干扰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者多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谋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产形态复杂、涉及地域广,处置难度大,造成兑付比例低,极易引发区域风险,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三、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犯罪。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和打击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办教育机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房地产公司、基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基金等机构借助投资理财、集资办学、房地产开发、生态保护、农业开发等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四、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端正心态,谨慎识别,对“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等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当地金融、公安部门举报。
自治区金融局、公安厅举报电话:
0951-6084511、6136175
银川市金融局、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1-6889436、5018110
石嘴山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2-2218454、2216187
吴忠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3-2039372、2126504
固原市金融办、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4-2088156、2068020
中卫市金融局、公安局举报电话:
0955-7067852、7067533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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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宁夏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可达10万元!
2016-02-19 居家中卫
2016年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预示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对举报奖励有了明确的数额: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自治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金融管理部门,由金融管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公安厅、财政厅、高级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搜集整理:居家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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