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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楼市再起风云,有房没房都要看!

2017-08-30 一路我帮您16580

8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兰州市下发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 控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据悉,这也是兰州市在今年4月份出台楼市限购新政之后的再一重要调控政策,进一步扩大限购区域,严格限购措施,调整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公告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通知

兰政发〔201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房产部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并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相关调整和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二、扩大限购区域

    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


    三、严格限购措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网签手续前,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为保证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应建立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四、进一步调整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甘肃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在限购区域相应调整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仍按照不低于30%执行;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对申请购买非住宅的个人或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

    公积金贷款政策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限制商品房网签变更

    在全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得办理商品房网签更名手续;但如需办理网签退房手续的,须本人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办理。


    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限购区域扩大至近郊四区


在经过4个多月时间的推行后,楼市限购新政再度升级。与4月份兰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比来看 ,本次《补充通知》在限购区域上范围有所扩大。


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扩大至近郊四区。具体来看,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而这一范围也包括了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从当前兰州市各县区的房屋交易市场走访情况来看,本次限购的区域也是近年来房价上涨较为明显的区域。


在扩大限购区域的同时,兰州市还将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兰外家庭购房门槛抬高


本次《补充通知》的出台与实施,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升级版限购政策”,其明确规定了外地人在兰购房的相关限制。


针对非兰州户籍的居民家庭,明确规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网签手续前,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的个人所 得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为保证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应建立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首套房贷款未还清者买二套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兰州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甘肃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在限购区域相应调整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出台的《补充通知》中,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仍按照之前规定的不低于30%执行。


而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较之前提高了1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较之前提高了10%。与此同时,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将参照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升级版限购政策”还涉及到了非住宅类房屋。对申请购买商铺 、写字楼等非住宅的个人或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


来源:兰州日报、甘肃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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