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网络之基本法【谢君泽专栏-2】
文 / 谢君泽,作者博客:骆驼异种(http://infolaw.fyfz.cn/)
作为2014之立法工作,网络安全法云程发轫。然,诸网络安全法之本来面目,社会贤达并非同文共轨。以信息时代之新生事物,网络安全法之庐山真貌若何,笔者孜孜以求。
就网络安全法的定性,笔者以为,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貌同形合。详言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于中国大陆法律,其实为一部“特别法”,即特别适用于香港领域之法律;然于香港领域之内,其又系一部“基本法”。如人所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与此相同,网络安全法之定性应为:传统领域之“特别法”与网络领域之“基本法”。
网络安全法系传统领域之“特别法”,是以其性质与适用领域而言。详言之,网络安全法并非现有法律体系之推翻,亦非现有各部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之重新规定。笔者以为,网络安全法之任务应为:解决现有法律体系在涉及网络领域安全问题时如何特别适用或变通适用之基本问题,解决现有各部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网络安全语境下如何特别理解或变通理解之基本问题。
如,有人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新增“制高点”,中国须当机立断坚决维护网络国家主权。有人提出,网络基础设施、基础资源具有公共性,应当明确它们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之关系。另外,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在网络安全方面应当享有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责任?网络安全是否需要像计划生育一样作为基本国家政策进行规定?如何在法律上明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国家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职能与地位?如何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网络集会自由、网络示威自由,公民的网络通信自由和秘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公民的网络安全义务等进行明确?此类问题均为网络安全法所要解决之宪法性问题。
网络犯罪的刑法制度,作为网络安全法之重要组成,也存在诸多特别问题。如,网络犯罪的国家刑事管辖权问题,不仅关系到如何直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和维护网络安全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在网络领域的国家司法主权。网络具有传播快、传播广、难以控制等特点,这对于刑法中犯罪结果认定、主观恶性认定、犯罪停止形态认定、共同犯罪认定及犯罪竞合处置等均提出新的挑战。另外,如何对传统犯罪与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之间的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如何对网络入侵等网络空间特有的犯罪进行规定,这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最后,是否可以考虑对网络犯罪创设“禁止上网”、“限制上网”等专门的刑罚措施,也是值得思考的。
有人说,网络,不仅是一个工具,而且还是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对国家而言是法域的扩展;对企业而言是市场的扩展;对于个人而言是生活空间的扩展。如果用这种观点去理解网络,传统社会中有的问题网络社会中几乎都有。传统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同的行政主管职能。那么网络社会中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他们对网络安全监管的职权及分工又如何?面对当前360、QQ、百度等诸侯混战的局面,网络安全行业是否需要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是否需要实行网络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对于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是否必要实行全面的网络公开制度,以确保公民对网络安全的知情权。最后,如何发挥具有准行政性质的各类网络行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也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可见,网络安全之行政监管也是网络安全法难以回避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还涉及民商法问题。有些学者提出,法律应当对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及其安全进行保护。还有些专家提出对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进行全网保护。另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身份安全与认证(电子签名)、国际电子商务安全等,这些也已经呼吁多年。
网络安全法涉及之经济法问题亦是颇多的。网络交易的主管部门是否仍为工商部门?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实行准入制度以及如何监管?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主体是否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主体登记制度?如何解决网络交易中仿冒知名网站、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恶意评价竞争对手、技术攻击对手网站等类似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如何对互联网企业的“独占交易”或“独家交易”进行反垄断?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网络交易的产品质量?如何对网络交易进行价格管控?如何打击普遍且严重的网络交易偷税、逃税,保障网络交易的税收安全?如何对网络金融、网络银行的安全进行监管?如何对网络安全产品的进出口进行监管,等等。
关于网络安全之认识,法律学者与技术专家亦莫衷一是。法律学者所指的网络安全一般是“秩序”层面的网络安全,即各类主体利用网络工具或者在网络社会中进行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安全秩序。技术专家所指的网络安全一般是“技术”层面的网络安全,包括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道传输安全等。就笔者的观点,网络的“秩序性安全”和网络的“技术性安全”均应属于网络安全法的调整范畴。而网络的“技术性安全”,如网络环境中的木马、病毒、蠕虫等防治问题,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资源、网络带宽等的保护与利用问题,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网络安全技术的标准制定,网络安全技术的国际合作等,它们更似是网络安全之“环境法”问题。
网络安全亦涉及诉讼法之特殊问题。由于网络具有跨区域、远距离等特点,如何确定网络安全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执法中也有类似问题),如何建立网络安全案件中电子数据的网络取证制度及相关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如何解决网络安全案件的涉外司法协助问题,此均为网络安全法当虑之诉讼法问题。
随着网络全球化发展趋势,网络安全之国际法问题亦是十分突出的。如,中国对网络安全的国际条约(如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及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如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国土安全法》)的态度,这些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家主权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中国关于网络安全的国际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国家责任、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网络安全的国际公约适用、网络安全的国际争端解决等进行声明,是十分紧要、十分必要、十分重要的。
就前述宪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国际法涉及之方方面面,网络安全法不可能亦不必要进行详细规定。然,应对其有关之基本态度、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分工及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之于网络安全法之具体落实,则应通过制定下位法加以解决。下位法之制定,或可采修订现有法律,或可采专门立法(针对某类网络安全问题),亦或可兼采之。无论若何,所有与网络安全相关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应服从于网络安全法。毋庸置疑,就此效力与地位而言,网络安全法乃当之无愧之网络“基本法”。
作者简介
谢君泽,男,出生于1983年,本科毕业于通信工程专业,硕士毕业于法律硕士专业,具有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的交叉背景。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国家司法鉴定人,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专委,长期致力于计算机网络取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职务犯罪侦查等研究,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协等部门电子证据规则的起草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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